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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教师教育研究中心]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0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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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校字〔2009〕53号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基本精神,为规范和加强以四川师范大学为依托的部(省、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是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的科研组织,在产出创新成果,搭建学术交流开放平台,为学校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带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管理与运行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依托四川师范大学建立的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进行管理,协调解决基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
  2.审订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
  3.审定重点研究基地对外发布的研究项目及立项;
  4.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评估检查,并根据检查及发展情况,提供相应的经费配套方案;
  5.推荐基地主任人选;
  6.协助学校从制度和体制上保障重点研究基地在建设期间有一支由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稳定队伍;
  7.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重点研究基地工作情况;
  8.协助主管部门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的检查、验收与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基地主任由学校聘任。基地主任的任职条件:(1)本学科研究领域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部级可放宽到65岁)。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根据部(省、厅)对基地下达的目标任务书展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教育部、省、学校审定通过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目标;实施基地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2.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3.按有关规定聘用基地人员;
  4.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负责使用经费;
  5.负责向学校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四川省等上级部门汇报工作;
  6.负责接受主管部门对重点研究基地检查、验收与评估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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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要成立专门的学术委员会。基地学术委员会组成需报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基地学术委员会是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对外发布的开放性研究课题等。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由学校聘任,任期3-4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为了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积极鼓励校内各学科之间、学校之间、学校与社会组织之间联合共建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联合共建的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应由学校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共建与运行中的责权利进行协商,建立共建协议。

  第九条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滚动发展。

  第十条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人员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原则聘任。重点基地研究应把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作为重要战略任务,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特别是优秀人才培养和引进。学校提供的项目经费,应有60%以上面向兼职人员开放。

  第十一条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要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社科合作与交流,进行多方面的运行机制探索,推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整体水平提高,增强发展能力,形成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和带(给)课题经费进入基地研究的成果均应署我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名称。

  第十三条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社科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第十四条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⑴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⑵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⑶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⑷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批文,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⑸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⑹其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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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目标和任务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要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的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要拥有一批以基地名义承接的研究项目和完成的研究成果,使其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本学科领域中居全国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为申报更高一级重点研究基地做准备。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科学研究,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其成为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主动承担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鼓励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通过参与制订全国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1.基地于每年底将次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报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
  2.基地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工作报告报送基地主管部门和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
  3.基地应编写基地工作和成果简报,不定期将简报报送基地主管部门和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简报内容包括:重大学术活动,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研究咨询报告,主要论文、专著摘要等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基地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并组织基地接受主管部门对基地的随机抽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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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年度检查优秀的基地将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地,将对基地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重点研究基地成员进入全国性学术团体任职和担任学术核心期刊杂志编委。对担任全国性学术团体常务理事及其以上职务和重要学术期刊编委的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基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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