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师教育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四川省教师教育研究中心学术委员的重要作用,推进教师教育研究工作的开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是在研究中心领导之下决定本中心基本发展方向和作出重大学术决策的学术性机构。
第三条 本机构由十五名专家和一名学术秘书组成。
第四条 本机构职能是决定研究中心基本发展方向和研究特色,审议研究中心工作计划和总结,审议研究中心制订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发布的课题指南,参与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有人事聘任权与财权,负责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学术委员。研究中心学术委员聘任期为三年。双方须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如果学术委员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或有其它正当原因,可解除聘任。待下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研究中心主任召集,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研究中心的重要事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学术委员参加,表决须到会学术委员人数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学术委员管理方面:研究中心按照有利于研究中心建设,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学术委员积极性的原则,为聘任的学术委员提供优质服务和宽松环境。
第九条 对外学术交流方面:大力支持并鼓励学术委员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以扩大研究中心的开放性和国内影响,支持学术委员邀请国外学者来研究中心讲学。
第十条 在课题立项、研究经费等方面优先考虑学术委员。
第十一条 所有学术委员都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研究中心建设,为研究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积极参与正面宣传,扩大研究中心的影响。
第十二条 在科学研究方面,学术委员应积极申报、组织实施、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产生重大科研成果,促进基础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使本研究中心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省内及西南地区居于领先地位,并在国内人文社科研究界享有较高声誉。
第十三条 在人才培养方面,学术委员应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
第十四条 在信息建设方面,学术委员应积极加强与研究中心的资料和信息交流,每年提供1——2篇(含在中心学术论文集发表)高质量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四川省教师教育研究中心。
2005年7月制定
2010年6月修改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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